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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蒲公英”普法微课│《民法典》中对离婚制度的调整

信息管理员 2021-8-19 12:42 665人围观 蒲公英


普法先行-关注妇女权益 关注儿童成长

普法科普系列二


一、诉讼离婚中的二次起诉时间间隔
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第5款: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解析:二次诉讼离婚可成的间隔时间明确为1年,原来潜规则是6个月,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拉长,在离婚诉讼中,分居让诉讼离婚相对容易,建议做好分居证据的保留。
 
二、“复婚登记”被“重新进行结婚登记”取代
《婚姻法》第35条 离婚后,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,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。
《民法典》第1038条 离婚后,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,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。
解析:复婚登记本质上就是结婚登记,二者并无不同。法律上不存在一个独立于结婚登记的复婚登记,因此,作为法律用语,复婚并无特别价值。
 
三、离婚时子女抚养规则的变化
《婚姻法》第36条第3款离婚后,哺乳期内的子女,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。 哺乳期后的子女,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
《民法典》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 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解析:“哺乳期内”改为“不满两周岁”;涉及八周岁以上的,应尊重其意愿。这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保护原则,因不满两周岁更具有客观性,八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,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,对于跟谁一起生活更佳,有能力自行判断。
 
四、离婚财产分割的新增原则: 照顾无过错方
《婚姻法》第39条第1款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第1款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解析:首次确立照顾无过错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,意义重大,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民法原则,对半分可能成为历史。
 
五、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增加
《民法典》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解析:原来《婚姻法》第46条是一个鸡肋条款,食之无味,弃之可惜,范围窄,门槛高,数额低,新法意在降低门槛,扩大范围。

来源:蒲公英项目执行单位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

初审:李坤秀

复审:高海霞

终审:靳  晶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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